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
,规范省级能源规划工作
,加强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衔接
,近日
,国家能源局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印发《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
。
《办法》分为总则
、规划编制
、规划审批
、规划实施
、附则五个部分,共二十一条。
《办法》强调
,经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
,是指导本省(区
、市)能源发展
、核准(审批)能源项目
、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
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
、实施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
。
《办法》明确
,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
、责权对等、分级负责的原则
。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
、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
,均应当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
。各类能源项目均应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有关法规
、政策
、标准等规定
。
《办法》要求
,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衔接材料
,国家能源局结合国家能源规划编制工作
,组织开展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工作
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项目
,经衔接达成一致后
,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
,纳入相应的国家能源专项规划
,其中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
。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
,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
。
《办法》还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发布实施及修订等作出具体规定
。
目前 ,我国“十三五”省级能源规划审批已完成衔接工作 。下一步 ,国家能源局将按照《办法》开展规划预审和批复 ,同时进一步完善能源规划管理制度 ,发挥规划导向作用 ,推动新形势下能源管理方式转变 ,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 ,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能源保障 。